七旬老人投资基金遭遇巨额亏损,银行违规操作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本金损失。


在北京的一起金融消费纠纷中,一位71岁的王女士因为购买基金产品而遭受明显损失,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起案件源于银行理财经理的销售行为存在多项问题,导致原本应匹配稳健型投资者的产品被推销给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老人。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王女士在银行办理日常业务时,理财经理热情介绍了一款基金产品,并声称其风险相对可控。王女士起初在银行柜面完成了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为稳健型,这本不符合该中高风险基金的购买条件。然而,次日情况发生变化。
在理财经理的陪同和指导下,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重新进行了风险测评,结果竟转变为成长型。这一转变使得她具备了购买该产品的资格。随后,她一次性投入大额资金购买了该基金。持有期满两年半后,当她选择赎回时,发现资产出现了大幅缩水,亏损金额达到数十万元。王女士认为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受到了不当引导,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两次测评的详细内容、操作录音以及其他辅助材料。
法院首先关注到两次风险测评结果的巨大差异。在核心问题如家庭收入、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等方面,两份问卷的回答存在显著不一致。结合王女士的高龄、职业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法官认定第二次测评并非其真实意愿的体现,而应以首次稳健型结果为准。这一点直接否定了银行主张的客户风险等级已匹配产品的辩解。其次,销售环节的操作也存在明显违规。尽管购买行为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但实际指导过程发生在银行网点外的餐厅环境中,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在销售专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种规避“双录”规定的做法,被法院视为银行未能尽到告知和保护义务的重要证据。
更关键的是,银行在向老年投资者推荐中高风险产品时,没有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相关法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尤其要加强对老年群体的特别保护。银行未能证明已向王女士完整说明产品风险、潜在波动以及不适合其情况的后果,也没有通过规范程序确保销售透明。这些缺失直接导致了不适当销售的发生。法院最终认定,银行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全部本金损失。
